各相关单位: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4〕11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教科办函〔2024〕5号)要求,为确保学校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按本通知要求,具体组织教学、科研实验室全面开展安全自查和整改,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协同联动、高效落实自查和整改。
二、工作范围
各临床学院、基础医学院、公卫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口腔医学院、临床技能教学培训中心、生物医药研究院等单位所属的教学、科研实验室。
三、工作安排
(一)各单位自查整改(5月23日-6月3日)
1.全面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在前期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基础上,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附件1),组织对所属实验室全面自查,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报告(2024年)》(附件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2024年)》(附件3)。
2.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自纠整改。各单位对全面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自纠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填写《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2024年)》(附件4)。
(二)学校现场检查(6月7日前)
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验室自查情况组织现场检查,核查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检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隐患整改(6月12日前)
针对自查与学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本单位难以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专项报告。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坚决防止隐患向事故演变。要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教育厅组织调研(6-7月)
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校调研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时间以教育厅通知为准。
(五)回头看(9月底前)
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回头看”,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横到边、纵到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要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开展所属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
(二)强化责任落实,做到责任到人到岗。要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所属实验室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附件5)文件要求逐条对照落实。
(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安全风险防范管理责任。要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所属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和动态台账,对重要危险源严格管理。
(四)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把好所属人员准入关。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人员,尤其是对初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做好准入教育及应急处置培训,对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实验环节做好管控,落实个体防护,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于6月3日前,将《湖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报告(2024年)》(附件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2024年)》(附件3,只需电子版、校本部和药护学院各一份)、《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2024年)》(附件4)电子版和纸质版(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教学实验室发送至教务处朱逢源,科研实验室发送到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宋园亮。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分别汇总后报送资产管理处。
附件:
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
2、湖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报告(2024年)
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2024年)
4、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2024年)
5、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6、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4年5月23日